天津证监局对非法配资进行风险警示:3~8倍杠杆、1.7万个子账户、成交288亿元、最高被判10年!曾有4家券商被重罚2.4亿元
非法配资是近年来监管重点打击的领域。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远离非法配资再次成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的重点之一。
3月10日,天津证监局在投资者保护专栏披露了一则对股票配资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结果显示,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400万的罚金。
非法提供3至8倍配资,成交288亿元
据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
法院指出,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场外配资曾给券商带来深刻教训
目前场内券商正规的融资融券杠杆率基本只有1:1,但从上述法院查明的结果可以看出,场外配资杠杆最高可达8倍,远高于正规融资融券。
场外配资所造成的异常波动,在2015年年中的去杠杆后受到广泛关注,场外配资也曾经给相关软件供应商和券商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当时市场最主流的是恒生HOMS系统,由于HOMS系统可以灵活进行分仓,受到了私募基金欢迎。但在HOMS系统被地下配资公司注意到之后,该功能就变了味。
地下配资公司通过HOMS系统与券商直接相连,HOMS系统又可下挂多个“拖拉机”账户。这样一来,投资者通过地下配资公司,就可以避开券商开设的融资融券50万元的门槛,并获得更高的杠杆比例。
2015年6月13日,证监会在《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中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各家券商也因此而中断了部分与HOMS系统的接口。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更加明确要对非法配资进行整治。
2016年年底,证监会宣布,对2015年年中场外配资中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对3家为配资提供系统服务的公司、4家证券公司及6家涉案配资公司(个人)等13起涉嫌配资违法案件共计罚没近8.58亿元。
其中,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证监会决定分别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广发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对华泰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总计2.4亿元。
而开发HOMS软件的恒生网络,则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0986亿元,并处以约3.296亿元罚款;对责任人恒生电子总裁刘曙峰、执行总裁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约4.4亿元。
监管:场外配资具备四大风险
但即使有过深刻教训,仍有人意图借助场外配资非法牟利,“撮合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监管也多次告诫投资者远离场外配资等非法证券活动。
深圳证监局曾发文称:场外配资活动诱惑性强,不法分子以高杠杆高回报进行引诱,待投资者“上钩”后再进行“收割”。而且非法平台上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炒股,将面临多重风险。
一是场外配资提高交易成本,急剧放大交易风险。配资平台通过为配资客户提供配资账户和资金,从中收取高额的利息、费用或者利益分成,其收费标准远高于一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费标准,导致投资者交易成本激增。此外,股票配资交易杠杆倍数较高,一般为3~5倍,有的甚至高达10倍,一旦买入的股票出现不利行情,会数倍放大损失,导致账户被强平,损失全部本金甚至背负大量欠款。
二是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参与配资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投资者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配资交易涉及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属于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交易涉及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属于违法行为。
四是场外配资常伴随着诈骗,随时可能血本无归。不少配资平台采用虚拟盘的形式以配资为名实施诈骗。虚拟盘即假盘,配资平台接受客户委托后未将客户委托转发至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而在配资平台的模拟交易系统内交易,资金并没有真正进入股市,配资平台与客户对赌或通过操纵系统侵占客户资金。此类配资平台容易在对赌失败或者骗取到一定资金后跑路。
深圳证监局指出,场外配资行为本身构成了非法经营,同时也违反了新《证券法》有关账户使用规定,广大投资者应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树立合法入市理性投资的理念,对融资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应做好“三辨”:
一是应辨别合法机构资质,合规开立使用证券账户。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相关证券公司名录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监管对象”栏目查阅。
二是应辨别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在股市中投资者应先了解评估自己的能力,再学习如何使用杠杆,回避能力范围之外的高杠杆,确实需要融资交易需要的,可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三是应辨别非法证券活动“套路”,避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应当远离通过个人账户收受投资资金,“你炒股、我出钱”等不当营销活动。确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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