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欣股份及董事长韦信铁等收警示函 未按期披露年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3-08-08 17:06:16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福建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4号)。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欣股份”,873175)存在以下问题:


(资料图片)

晶欣股份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晶欣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晶欣股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同日,福建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韦信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欣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晶欣股份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韦信铁作为晶欣股份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韦信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韦信铁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福建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谢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0号),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欣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晶欣股份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谢宏作为晶欣股份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谢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谢宏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显示,实际控制人为谢桂萍、韦信铁,一致行动人为谢桂萍、韦信铁。公司第一大股东谢桂萍持股41.95%,第二大股东韦信铁持股38.15%,实际控制人谢桂萍、韦信铁合计持有公司80.10%的股份,二人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实际控制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韦信铁为晶欣股份董事长,谢宏为董事、董事会秘书。

晶欣股份2019年4月9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开源证券为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31日

关于对韦信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韦信铁: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欣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晶欣股份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晶欣股份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31日

关于对谢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宏: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欣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晶欣股份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晶欣股份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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